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核心依据是国家标准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(GB 18483-2001),同时各地常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标准,以下为核心内容与关键要求。
一、国标核心要求(GB 18483-2001)
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餐饮单位、食品加工单位及非经营性食堂,不适用于居民家庭。
项目 核心指标 说明
油烟排放浓度 ≤2.0 mg/m³ 任何 1 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
净化效率下限 大型≥85%;中型≥75%;小型≥60% 按基准灶头数划分规模
规模划分 大型≥6 灶头;中型 3-5 灶头;小型 1-2 灶头 基准灶头对应功率 1.67×10⁸ J/h,投影面积 1.1 m²
排放方式 须经净化后有组织排放,禁止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高度与位置需符合规范

二、关键管控与运行要求
设施与排放: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排气筒高度≥2.5 m,避免对周边敏感点(住宅、学校等)造成影响。
维护与记录:定期清洗 / 更换净化设施(建议每月至少 1 次),留存清洗记录、运维台账,以备核查。
监测与合规:排放口需预留监测点位,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,确保数据达标。
特殊区域:环境敏感区(如居民区、医院、学校)常执行更严标准,需提前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。

三、合规要点
优先满足地方标准(通常严于国标),避免 “达标但不合规”。
选择净化效率匹配的设备,大型餐饮建议选用效率≥90% 的产品。
废油与清洗废水需按危废 / 污水规范处置,不得私自倾倒。